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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猪肉遭哄抢”理应严肃处理

情感美文2021-02-04131举报/反馈

  近日,江苏盐城,一辆载有10吨猪肉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猪肉散落一地被当地百姓哄抢,最后只剩下3吨。8月9日晚上,货主张先生最新回应称,当地政府告知其已追回部分猪肉存在冷库。(8月11日《江南晚报》)

  尽管当地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散落冻猪肉,但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言,对于“车祸后猪肉遭哄抢”事件,理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行为性质和后续表现,采取更加刚性的手段去教育当事人,警示其他人。

  近年来,关于高速公路事故车辆货物遭遇哄抢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在同情与谴责之余,很少看到哄抢人员受到应有惩戒,为哄抢行为付出代价。由于哄抢参与人数较多,往往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形,再加上有“参与人员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作托词,实际处理上,也是道德上谴责多,法律上追责少。能追回多少被抢物资就追多少,追不回来就息事宁人,让被抢者自己蒙受损失。正是法律在哄抢事件中缺位,而道德谴责又难以起到震慑作用,无形中就产生了反向示范,让不少哄抢者有恃无恐,导致类似行为不断发生。

  简言之,让法律在哄抢事件中回归正位,发挥应有的惩戒功能,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向上向善。

  哄抢行为是否违法,有着明确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判例。从法律依据上来讲,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立案的依据上,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超过4万元的金额就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处罚得更重。

  这些金额是指被哄抢的货物的总价值。时下猪肉价格高企,被哄抢的猪肉价值数额较大,参与哄抢的人员涉嫌触犯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实现追回、惩戒、教育的多重目的,对当地警方也是一次不小的考验。从之前一些地方的处理来看,一方面,对在限期内,主动退回被抢货物的参抢人员,可以视情节给予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罚。另一方面,对于既不主动退还,又拒不承认的人员,可视哄抢货物金额的大小,以及在哄抢行为中所扮演角色的主次,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处理,该行政处罚的则行政处罚,够入刑条件的则给予刑罚。

  据报道,2007年12月7日,广州一货运公司运货的一辆大货车在大广高速公路遂川县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村民龚某、严某不顾值勤民警的劝阻,公然在货物堆中抢占货物,最终当地法院以聚众哄抢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严某有期徒刑6个月。这种案例虽有却不是常态,正是法律干预的缺位,才使得道德教育和约束功能弱化。“车祸后猪肉遭哄抢”引发舆论关注,背后的民意期待与正义诉求,理应有更为强烈的姿态作为回应,也需要通过个案处理彰显法治成色,为治理哄抢乱象作一次深刻的法律教育。(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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