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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古迹该打上“损害赔偿补丁”

情感美文2021-02-05108举报/反馈

  损坏后600年也难恢复的丹霞地貌,又被刻字了。近日,陕西榆林靖边龙洲丹霞地貌核心景区外被人为破坏,一对情侣将名字和心形符号刻在岩石上,刻字落款时间为8月21日。从八达岭长城到敦煌壁画,从杭州西湖到四川峨眉山……我国大量文物、名胜古迹被游客以刻字、涂鸦、踩踏等方式损坏。而且,这样的行为已经持续多年,屡禁不止。一些专家建议,针对此类不文明行为,除罚款外,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损毁者承担修复费用,以此来提升违法成本和法律威慑力。(9月1日《法治日报》)

  治理刻字、涂鸦、踩踏等旅游不文明行为,是个“老大难”问题。尽管近年来文旅部门、媒体、景区等针对旅游文明加强了宣传教育,也采取了不少保护性措施,社会舆论更是呈现出对旅游不文明行为的加压态势,游客的文明意识在逐步增强,乱写乱画、乱踩乱轧等现象有所减少,但还远未绝迹,媒体、网友时不时就会曝出游客的“踩线”乱象。

  一些游客之所以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任性而为,主要是因为不文明旅*行为的成本太低。通常而言,即便乱写乱画乱踩的游客被发现,被追查到,被问责,也往往是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等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乱写乱画的游客顶多会被拘留10日、罚款500元。实际上,不少被追查到的违法游客都未被顶格处罚,有些游客甚至只被批评教育了事。

  当然,对于以踩踏、辗轧等方式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特殊地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有追责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在管理实践中,鲜见有关地方或部门使用该条款,即便使用该条款追责,游客承担的责任也远不足以弥补其造成的损害。况且,一些地貌并不属于自然保护区,也在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保护范围之外。

  如此,就会形成一种“游客破坏,景区或文管单位埋单甚至政府埋单”的局面。而揆诸现实,很多文物、名胜古迹或特殊地貌都比较脆弱,受损害后的修复成本较高,甚至具有不可逆性。这显然是一种不正常不合理的责任倒挂,不符合追责原则,没有让破坏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不利于对游客的震慑、教育,不利于对文物、名胜古迹等的保护。

  相关专家关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游客乱写乱画乱踩乱轧既是不文明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等法律确立的侵权担责规则,侵权人针对侵权行为应该向相关被侵权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有破坏行为的游客就是侵权人,无论其是否承担了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都该承担损害赔偿、修复等民事责任,相关景区、文物管理单位等应该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应该健全索赔保护机制,让索赔成为保护常态,让违法游客成为修复的责任主体。须知,这是一项保护权利,也是一种保护义务。

  保护文物古迹该打上“损害赔偿补丁”,这有赖于立法部门在立法、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文物、名胜古迹等的损害赔偿规则,也有赖于全社会增强文物、名胜古迹等的损害赔偿意识,达成共识,积极付诸行动。有了“损害赔偿补丁”,针对文物古迹等的保护,就会更到位、更有力。(李英锋)
摘自: m.taik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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